本報摘編了中國法學會WTO項目負責人、清華大學法學院於安教授的一篇關於WTO推進中國法律制度變革、政府行為法治化的權威談話,期待能使讀者對今日中國的改革開放大局有更深刻的理解和啟示。
中國加入WTO,人們談論最多的是它對中國對外貿易的影響,這其實是表面的。WTO對中國最深刻的影響在於它推進了中國的法治進程。我多次講過,加入WTO是中國近百年對外開放史上前所未有的重大事件。這將激起第三次法律變革浪潮。
概括起來,這種影響就是「深刻、全面、強烈」。
「深刻」在於WTO將影響中國的公法制度,推動政府行為走向法制化;「全面」是指WTO的影響涉及中國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各個方面;「強烈」則是說WTO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和貿易審查制度以及其他WTO的監督機制將使中國政府面臨一種前所未有的強大的外在推動力,一種推進法治的外在動力。
顯然,WTO是一個國際貿易組織,WTO協定是關於國際貿易的協定。為什麼說它影響最深刻的領域卻是中國的公法制度?
這是因為WTO協定約束的對象是政府。各級行政機關和其他有關的國家機關在WTO協定的實施方面負有重要的法律責任。
我們可以舉出WTO對中國法律制度的三項普遍性要求:一是法的透明性,二是統一的公正的合理的法律實施,三是獨立的客觀的公正的司法審查。這意味著,WTO的規則將進入中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制度等公法領域。
WTO上述的三項普遍性要求實質上構成現代法治的價值核心。中國的法治將在WTO這個國際組織的推動下不斷地接近這三個普遍性要求,所以,這種影響是極其深刻的。如果認為實施WTO協定僅僅事涉外貿行業,那是對WTO最大的誤解。
具體地說,中國政府的行為將在以下方面受WTO協定約束。
不僅是對外經濟貿易部門,受WTO協定約束的領域,更是涉及多數行政機構和立法、司法機關。
政府行為受WTO協定約束的領域,或者說需要與WTO協定取得「一致」的範圍,是指「有關或者影響」WTO框架下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與外匯管制等所有政府措施。這實際上涵括了政府管理的多數部門。除海關、商檢、衛生檢疫、技術監督、稅務、外匯管制等專門性的管理部門外,還有各行業的主管部門和綜合性的經濟管理和監督部門,例如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交通部、工商管理局,等等。
而且,約束範圍還不限於行政。按照《關於建立WTO的協定》的規定,對多邊貿易協定義務的遵守,主要領域是成員方的法律、管理規定和行政程序。所以,中國有關立法和司法也將受到WTO規則的約束,國內的立法和執行必須與WTO的規則保持「一致」;過去的有關規定與WTO協定不一致的,需要進行修改。
將如此大面積的國家立法、司法和政府行政活動,如此持久和強制地置於國際協定的約束和國際組織的監管下,這在中國對外開放的歷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一個國家如若不按照WTO的規則修改本國法律,該國因此而可能受到的最大的懲罰將是其他成員國會向DSB(the Dispute Settlement Body,簡稱DSB,爭端解決機制的國際組織)起訴這個國家,該國將會敗訴。這個國家所受到的懲罰,一方面是貿易報復,受到影響的成員國可以申請WTO授權,不再履行它對該國的義務。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一個國家要按照自己在加入WTO時所作的承諾,遵守DSB的裁決,改正自己的行為,修改自己的法律,否則,在國際舞台上會是一件有損體面的事情。丟臉面意味著喪失信譽,而貿易以信譽為基礎。
於安: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WTO項目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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