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鋼烏龍泉礦驚爆「窩案」

哪裡有貪官,哪裡就有舉報!武鋼烏龍泉礦從礦長到財務科長,再到下屬公司經理、支書直至科員,前「腐」後繼一窩貪,民憤四起。

貪官出場權錢交易「天經地義」  

陳宏文:48歲,大專文化程度,武鋼烏龍泉礦勞動服務公司經理。江夏區檢察院指控其在1997年3月至2000年11月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11次受賄7.3萬餘元。今年3月29日,在其他幾個人相繼入獄後,懾於法威的陳主動向江夏區檢察院自首。現被羈押於江夏區看守所。

「我幫了他忙,他送我錢是應該的。」這種想法把陳宏文自己送進了看守所。

1997年10月,烏龍泉礦勞動服務公司電修廠承包人張某陪陳到武漢看房子,陳說錢不夠,張爽快地說:「我借。」於是張拿出了2萬元。

「你兒子在做什麼?」

「開網吧。」

「開網吧好,在社會上可多鍛練鍛練。」

「哪有你想的那麼好,他開網吧沒賺不說還虧了。」

這是張與陳的一段對話。一個月後,張到陳家,將1萬元放在了陳宏文兒子的床上。

今年3月,案發後,陳讓弟弟籌錢,退還給張3萬元。

陳辯稱,其中2萬元是他買房子時借的,不應算作受賄。但檢方指證,此前張以8萬多元承包下勞動服務公司電機修造廠,而當時資產評估是8萬元至12萬元。張在證言中也稱,一共送給陳3萬元。

勞動服務公司下轄上十個廠和施工隊。陳作為全面負責的經理,想和他套近乎的人自然不止張某一人。

為承接工程並順利結得工程款,建築個體老闆雷某先後4次共送給陳2.1萬元,建築個體老闆陳某為他裝修房子、送錢物等共1萬餘元。下屬金屬加工廠承包人方某也送來1萬元。

這些錢基本上都是陳妻接手的。次數多了,9月25日庭審時,陳顯得有些記不清了。但他卻清楚地記得去年春節對妻子說過的一句話:「你會害死我的!」  

貪官出場真想受賄哪只這點?  

戴鳳樓:58歲,大學文化程度,原係武鋼烏龍泉礦礦長,去年5月退休。江夏區檢察院指控其1997年9月至1999年3月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4次受賄2.4萬餘元。戴於今年3月26日被刑拘,後取保候審。  

「如果真的想受賄,哪只這區區兩萬元。」戴鳳樓女兒的這番話,是句大實話。因為在查處的6人中,她父親的職務最高,涉案金額卻最少。24日下午在江夏區法院開庭時,她不停地飲泣,為父親感到「冤」。

戴作為礦長,職權不言而喻。檢方指控,1997年9月,建築個體老闆童某為承接到烏龍泉礦的建築工程,送給戴1萬元。法庭上,戴陳述,童是在他搬房時送的,當時他看都沒看。

1998年下半年,江夏區礦山公司經理王某請戴吃飯、釣魚,並送現金2000元。戴辯解:「我與王有私交,感情好,這不是受賄,只能算『不廉潔行為』」。而王在證言中說,是為感謝戴礦長在收購礦石業務方面的關照而送的。

1999年春節,烏龍泉礦勞動服務公司電修廠承包人張某以「壓歲錢」為由,送給戴2000元。幾個月後,戴喬遷新居時,張又送了一臺價值上萬元的空調。戴認為,這都是「人情往來」。但張在證言中說,主要是因為戴是礦長,希望他在結算修理費等方面給予關照。實際上,他與戴的女兒是同輩,而且當時戴的大女兒已參加工作,談不上壓歲錢。

案發後,戴退清全部「問題款」。

戴請求:「我不抽煙、不喝酒、不跳舞、不打牌,在職時有工作成績,希望法庭從輕處罰。」

檢方認為,戴身為礦長,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利,已構成受賄罪,不處不足以服眾。  

貪官出場二夫當關萬夫錢開  

劉如川:男,47歲,大學文化,原係武鋼烏龍泉礦勞動服務公司黨支書;

孫宗泉:男,37歲,大專文化,原係武鋼烏龍泉礦市場營銷科主任科員。

7月17日,江夏區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劉有期徒刑8年,孫有期徒刑8年6個月,並沒收全部贓款。

貪慾無邊。

從劉如川和孫宗泉二人由受賄到索賄的事實,我們看到了人性的這一致命弱點。

劉、孫二人身為地測質量科科長和質量技術員,手握礦石質量、計量權。向烏龍泉礦銷售礦石的礦山公司和個體業主,自然有求於他倆。

1997年-1999年裡,為感謝劉、孫在銷售礦產品過程中給予的支持,江夏區礦山公司先後10次共送12.2萬元,孫、劉分贓。他倆認為,這些錢,包含自己為對方「提供技術諮詢、指導服務後應得的報酬」。

如此頻繁的金錢誘惑,更加勾起了他倆的貪慾。到後來,他們乾脆直接開口向對方索要。

1999年1月和5月,孫宗泉兩次打電話給烏龍泉街礦業公司經理李某,讓其準備好1.3萬元現金。為了業務上的順利,李絲亳不敢怠慢,第二天便將錢送上。

共同受賄外,孫、劉各自還吃起了「獨食」。

3年來,孫收受單位和個體業主所送的現金及回扣近6萬元。其中1999年12月的那次,孫直接打電話讓烏龍泉街礦業公司李經理準備1萬元,為順利銷售礦產品,兩天後,李如數奉上。

相比之下,劉兩年內3次所得的4000元回扣,顯得不值一提。

法院查明,二人於1997年3月至今年2月分別擔任武鋼烏龍泉礦地測質量科科長、質量技術員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多次共同和單獨收受單位和個體業主賄賂的錢財。其中,劉18次受賄8.1萬餘元,孫26次受賄9.3萬餘元。案發後,兩人分別退清了全部贓款。

孫、劉共同和單獨受賄的贓款,其中的1.8萬元分給了本科室工作人員王旭蘭、朱怡祥、饒付軍(均已另處)。  

李健:男,38歲,大專文化程度,1997年5月至1999年12月在擔任武鋼烏龍泉礦財務科副科長、科長期間,利用與業務往來單位結算資金的職務之便,先後8次受賄4.3萬元,非法所得6400元。今年8月17日,江夏區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沒收贓款及非法所得。  

駱傳活:男,46歲,大專文化,原係武鋼烏龍泉礦經營開發公司經理。1995年元月至1999年10月間,駱利用對經濟合同審查、對經營開發公司工程發包和外購礦石等職務之便,先後21次收受多人錢物共計3.4萬元。此外,駱還幫助介紹江夏區礦山公司結算貨款,非法所得6700元。案發後,駱退清全部贓款。8月17日,江夏區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駱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緩刑3年。

消息來源:武漢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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