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說,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當地法院雖然判定公安部門有錯,應賠償受害人幾十萬元(尚未落實),但是,侮辱、拷打和摧殘女孩子的那幾條惡棍,卻沒有受到應有的懲處,重用那幾個人的當地公安部門,也不承擔什麼責任。事情,似乎就這樣不了了之了。
文章說,凡是讀過那則報導的人,都對這個受害女子寄以十分的同情,同時,強烈希望能夠對那幾個披著警察外衣的衣冠禽獸繩之以法。因為,這幾個折磨、侮辱尚偉麗的人,已經超過了一般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他們已經涉嫌構成了故意傷害、侮辱、非法拘禁等刑事犯罪。如果不用法律嚴懲這些惡棍,不但不能保護社會上的弱者,不能體現法律的凜然不可侵犯性,而且會嚴重損害整個人民警察的形象。
文章承認這些惡警儘管執法犯法,禽獸不如,可是卻至今未得到懲處。文章認為,出於種種原因,地方執法部門對那些披著執法人員外衣、實際上幹出許多犯罪行為的敗類實在是「太仁慈」了。這些人折磨了人、侮辱了人,頂多作個檢討、調個工作崗位了事。而受害者(他們中的大多數是無助的老百姓)不但要承受肉體和精神上的傷害,有的還要終身承受傷殘等各種痛苦。兩相比較,那些受害者不是值得更多的人去為之呼籲和幫助嗎?
文章最後對大陸地方的法官也提出了質疑,文章說,陝西咸陽的那幾個公安敗類,河南唐河縣的那幾個惡棍,是應該有相應法律與他們「對號入座」的。關鍵在於審判和執法者的素質。沒有高素質的法官準確量刑,主持公道,伸張正義,民女受害、惡棍逍遙法外的事情還有可能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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