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8年5月16號至5月19號的四天三夜中,閬中市水觀鎮農民李茂潤連續遭到一名叫鄭國傑的瘋子的追殺,5月19號晚上,李茂潤從自家的二樓跳下,腿被當場摔斷,造成八級殘廢。
事發後,李茂潤認為:他遭瘋子追殺是造成他殘廢的主要原因,而水觀派出所的干警沒有履行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和人身安全的職責,因此向閬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閬中市公安局不作為,索賠235萬元。閬中市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於2000年3月2號、4月4號進行了公開審理。由於在當時,人民警察不履行保護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職責是否該承擔賠償在我國司法界仍是一項空白。於是2000年4月21號,閬中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終止訴訟的裁定。
本案引起了全國數十家媒體的關注。為此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問題的請示》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2次會議通過,於2001年6月26號向四川省高院做出答覆:「由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2001年7月17號,最高人民法院將「答覆」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向全國發出公告開始施行。
閬中市人民法院再次審理李茂潤狀告閬中市公安局不作為一案,就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而再次開庭。此案如何判決已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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