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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客:從賴昌星案看中共司法的「黑洞」

 2001-09-02 01:39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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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賴昌星的案最近引起的爭論沸沸揚揚;不僅在法庭上爭,在新聞媒體上爭,也在網路上爭。一方為加拿大移民局和中共,一方為賴昌星及其律師及證人;這已經構成了司法史上的奇觀。加拿大一貫自稱為以人權理念立國的國家,其政府首腦多次指責過中國的人權狀態及司法體制。這次開西方國家先例,特意請中共就賴昌星刑事犯罪和中國的司法體制做證,不管其動機如何,仍然為世界提供了一個審視和瞭解中國司法體制及其運作機制的機會。同時這是中共第一次在一個國際性的法庭,按照國際共有的標準來展示它的司法體制及司法的全過程。通過賴案的審理世界會對此增加感性的認識,因此具有重要意義。

民運人士的參與迫使中共不得不派出御用的法律專家為其司法體制辯護,為揭露中共的司法黑暗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機會。事實上通過目前結束的審理過程,中共的司法黑暗和醜態已經因此而暴露無疑。中共確實將賴案視為第一大案,除了朱鎔基表示不惜傾外匯存底也要將賴引渡回國之外,並動員了所有宣傳機器編織了有關遠華案的「故事」,使幾乎所有的人對此深信不疑。這種宣傳本身已達到了使多數人認為賴死有餘辜的程度,其結局也就是「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所以當朱鎔基提出賴「殺10遍不為過」的時候,沒有人對此提出疑義。這實際上已是一種未審之前的「筆殺」(通過刀筆吏),也是一種政治上的謀殺(被欽定的罪犯哪有不死之理),剩下的只是決定行刑的方式,時間,地點這樣一些「技術問題」了。五十年來這種方法反覆應用,無數人就是在這種「政治的方式」下死於非命的。

「改革開放」之後,中國有了「法制建設」,建立了大大小小的法律,從內容和文字上看絕不比西方的同類法律差;中國因此而像一個「法制大國」了。但是「法制」並不等於「法治」,確切的說「人治」的本體套上「法治」的外套了,中國並沒有因此而得到更新。事實上,中國比已往任何時候更加成為了一個謊言的大國。無論它的統治者,它的臣民;既習慣於說謊,也習慣於聽信謊言;許多悲劇由此而產生。但是我們對此是否有所察覺,有所反省,是否從中得到什麼教訓?沒有,每當一個新的「運動」出現時,每當有人又被作為一個新的祭品擺上祭臺的時候;人們又在圍觀,又在等待喝死者滴下的每一滴血;這就是我們的民族,這就是我們的歷史反覆徘徊的原因。

遠華案一開始就被中共最高層欽定為:「建國以來最大的走私案」;並由黨的紀律機關(中紀委)牽頭,各行政部門協作,組成「中央420專案組」。中共組織的特別報導節目「新聞調查」稱:「1999年8月,根據中央的決策和部署,中央紀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監察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央金融工委,組織辦案人員對……進行查處。」

我們可以看到遠華案不是由偵察機關而是由中共中央立案,中共中央責令黨政各部門聯合組成由中紀委負責兼具偵察,檢查,司法,監禁各項職能的專案組。由於該組織的組成完全違反了《中人民共和國憲法》,《刑事訴訟法》,《刑法》的相關規定(憲法第5條,37條,126條,128條,131條,刑法第143條,144條,刑事訴訟法第3條,60條,62條);從法律角度衡量這已經不是一件司法案件,而是根據黨的意志黨法私設的「公堂」下的案件;它所要體現的是黨的意志。所以從一開始「遠華」的命運就已經有了宿命的結果;這就是專案組人員對賴昌星說:「不是走私不走私的問題,而是中國的大政治看上了你」,要他回去「參加中國大政治」的原因。因此遠華案不管它本身具有什麼性質,從一開始它就已經被政治化了,注定要服從中共的政治目標。其實這也沒有什麼奇怪,這本來就是中共幾十年來一貫的做法,只是這種慣性的一種延續;就像它將本來不具有政治性質的法輪功政治化一樣。

本來一般的刑事案件一審由區級法院審理,重要案件才由中級法院審理(例如最近發生的李少民等人的間諜案)。除了文革後期的「四人幫」的審判一審由最高人民法院出面外,很少見有其它直接由最高人民法院出面的案例。而遠華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卻只有參與辦案的權利(且不談聯合辦案涉及的司法不分),具有決定權的不是中國最高的司法機關,而是持有上方寶劍的「中紀委」。

中共為此案不惜動員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它究竟要達成什麼樣的目標,這倒是值得人們推敲的。真是為了反腐敗嗎?那麼只要開放新聞,開放輿論的監督,保證司法獨立即已足矣。事實上中共只是在進行他們需要反的「腐敗」,通過這個過程使他們的主體利益不受損害。這樣一方面可以轉移民怨,又可同時消除政治對手;另外最重要的是可以轉移民眾對於腐敗的主體:權力和制度性腐敗的注意。

那麼輪到誰來當這個「腐敗」的對象就不重要了;可以是高官,可以是百姓,需要誰上這個「腐敗」的祭壇就讓誰上。以前已經有了那麼多高官被祭了上去,這回選個老百姓上去也是順理成章;光有貪官沒有民賊怎麼成?「中國的大政治」(據420專案組人員說)由此看上了賴昌星,看上了「遠華」,通過遠華案要證明的是:中國的腐敗正是因為有了賴昌星這樣的人才會有。沒有賴昌星的「賄賂」,沒有賴昌星通過「紅樓」拉攏腐蝕我們的官員,我們的幹部怎麼會被「糖衣炮彈」打中?中國怎麼會產生腐敗?怎麼會有貪官?我們人民的「公僕」怎麼會變成人民的主人?因此遠華案是要為這些問題找出答案,是一出「反腐敗樣板戲」。

賴昌星只能怪自己運氣不好,被「中國這個大政治」看中了。中共也要怪運氣不太好,賴跑得太快,否則早就按中央的部署結案了。中共之所以在賴案上如此大動干戈,動員所有力量,所有宣傳工具就是為了完成「中央的決策和部署」,完成轉移民眾對於腐敗方向注意力這樣一個戰略目標。至於遠華走私不走私已不重要,有沒有證據也不重要;因為一切可以「編」;於是我們可以看到坊間流傳出關於「紅樓」的故事,可以聽到幾百條油輪幾百萬噸成品油在光天化日下在海關蒸發掉這樣的國際笑話。這些「笑話」是由國家正式編造的;在遠華案還在審理過程中,由國家的出版物新聞機構對外發布出去;從政府影響司法的角度講這已經是嚴重的違法了(即使內容都是真的,也違反了多項法律)。更何況這是一堆明顯經不起推敲的「故事」,中共也深知這些「故事」恐怕難登大雅之堂,因此也未見拿到加拿大做呈堂證供。一件被中共稱之為「建國以來最大的走私案」竟然在國際法庭上提不出直接證據,除了讓人笑話之外,實在不能明白中共為何要如此自證其醜。

圍繞「遠華」案引起了許多爭論。其中有中共官方機構拋出的「大筆」(中央電視臺的「新聞調查」,「紅樓」的展覽),也有幫閑文人喋喋不休的「小筆」;更有以反共為職業的一些人權組織的主席、民運理論家之類人物的「鄭重聲明」。動機雖然各不相同,然而目的都是一個:把賴某送上那個中共早已構筑好的「反腐祭壇」。中共要把他送上去:是由於這是「中央的決策和部署」。幫閑文人要把他送上去:是因為這只是按照幫閑的規矩在做事。民運人權的主席們要把他送上去:據說是為了體現「公理和正義」。所有希望把他送上去的人都認為這符合中國的國情,符合中國老百姓那「牆倒眾人推」的傳統習慣。

只有賴昌星不心甘情願當「祭品」,不肯束手待死,他逃了。這使中共構筑的「中國大政治」失去了主角,並迫使這齣戲不得不在國際舞台上上演。觀眾不再只是中國那些唯唯諾諾的文人和等在菜市口看熱鬧的老百姓;而是一些喜歡「兼聽則明」的老外。這樣許多事情開始敗露,中共不得不在國際法庭上承認這起大案「沒有直接證據」。

承認是承認了,這齣戲還在國內繼續上演,反正中國的老百姓也沒有機會「兼聽則明」。「紅樓」可以照辦,書可以照出,電視可以照拍,人可以照殺。海外的輿論可以不管,反正網路早已封殺。

筆者先時也認為賴已是犯了死罪,及至後來聽到賴喊冤還覺得可笑;不過看到庭訊的結果,才知這恐怕又是中共編的「故事」。以前鄧拓在《燕山夜話》中專門寫有一篇談論中國人患有的「健忘症」。確實我們民族具有一種非凡的「健忘能力」;不管每個人有什麼樣的經歷,不管歷史如何的重複,只要夢魘沒有再次降臨到自己身上,就沒有人會去管。很多曾經受過迫害的人,迫害起別人來絕不手軟,所以專制在中國才會不斷的重複。明明很多人知道中共在不斷的製造著謊言,我們大多時候也都生活在謊言之中,但是我們還是如此的相信,毫無保留的接收,即使證明錯了也仍然不肯接受。缺乏反省精神恐怕是中國知識份子最大的問題。

有些理論界人士在中共把賴定為「刑事犯罪份子」之後,也一齊跟進予以「筆殺」。當你要他根據「無罪推定」的原理進行舉證,來證明他的指控時,他們倒不如中共來得直爽:「沒有直接證據」,反而用各種方法來證明「無罪推定」的原理只適用於司法審判,而不適用在日常生活中規範人們的行為,因此他具有不負責任說話的權利或誹謗的權利。「無罪推定」的原理其實非常簡單,是中世紀司法和現代司法精神的一個主要分水嶺。這並不像有些人說的只適用刑事犯罪或只適用於審判,它不僅適用於整個司法過程;也適用於普通日常生活中。這牽涉到一般人的法治概念,這是法治社會要求其社會成員所應掌握的法律常識之一,只有掌握了這個概念,你才可能成為這個社會負責任的成員,這也是陪審員制度建立的基礎。

設想一個社會的公民對於法制的理解不能達到相當的程度,則很難在行使陪審權時採取一種審慎的態度,從而難以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審理。例如辛普森案,當幾乎所有的人認為他是殺人犯時,如果當庭的陪審員們也受到社會輿論的影響,事先對此案持有某種預定的立場的話,可能審議的結果完全不同,那麼輿論可能勝利了,法治卻失敗了。辛普森案正好是「無罪推定」原則的一個良好的例證,如果當庭的陪審員憑藉主觀意識,不管舉證情況如何也要裁定他有罪的話,法律就無公正可言。

法治社會要求人們不僅對自己負責,也要對他人負責,當你毫無根據的在公開場所或刊物上指責或攻擊他人時,憧贍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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