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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的「公道」

 2001-08-28 11:28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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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底,安徽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發出賠償決定書:根據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阜陽市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被無罪羈押1,910天的張家清31,749.64元。現在已是2001年了,直至本文發稿,張家清尚未得到一分錢賠償。5年冤獄使張家清成了一個身體受到嚴重摧殘的廢人。不過,令他欣慰的是,儘管真正的強姦殺人者至今沒有抓到,但有討飯的妻子為他拚命伸冤,有法律為他主持公道,兩次被判『死刑』的他總算撿回了一條命。」──《愛妻忍辱乞討,救回「死刑」丈夫》載《八小時以外》2001年8月總第200期

遲到的公正不是公正,遲到的正義等於無正義。」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曾浩榮如是說。他是在全省法院院長的會議上說這句話的。由此推斷,至少在海南,「遲到的公正」與「遲到的正義」恐非極個別(見《雜文報》2001年6月26日第1307期3版)。由此看來,上文的「有法律為他主持公道」很值得懷疑:首先,人們會問:冤案是怎樣產生的?文章說,就在張家清被作為「犯罪嫌疑人」抓進縣公安局的7天後,其妻李雪芳被叫去探監。「張家清一見李雪芳,便聲淚俱下地跪下磕頭:『雪芳啊,他們打我,連續審我4天4夜,逼我承認干了強姦殺人的事,不承認就打,我只好承認了。』」──又是屈打成招!

接著,人們會問:張家清是不是原來就有病,或者七老八十了,怎麼5年的冤獄就使他變成了廢人?這個問題,報導中沒說。我們只知道,1992年8月張家清被抓時是39歲;1997年11月無罪釋放時也才44歲。無論「進去時」、還是「出來時」,他都屬於「年富力強」呢。雖然文中稱其「矮小瘦弱」,卻未說他有病──設若當真有病,不是還有「保外就醫」一條嗎?

那麼,張家清一家究竟為這一冤案付出了多大代價呢?他們一家5口,夫婦2人,下面還有3個未成年的子女。丈夫坐牢,妻子為替他申冤,賣掉了黃牛,拋荒了田地,還借了債,幸虧遇上一個好心的律師慶愛群替她義務打官司,5年的申冤才有了結果。3個子女要生存,怎麼辦?做娘的只有靠討飯來養活他們了。張家清出獄時,李雪芳已經背上了1萬多元的債。大女兒已經14歲,最小的也9歲了,還都沒能上學──我們的9年制「義務」教育跑哪去了?

張家清出獄後,慶愛群律師再次援助他們,替他們打一場索賠官司。去年年底,官司雖然打贏了,可是現在已是今年7月底了,仍然沒有真正獲得一分錢的賠償。債要還,人要活,已經不能幹任何活兒的張家清怎麼辦?1998年,他只有告別妻子兒女,到江蘇討飯去了。李雪芳也討飯,是在家門口討。或許,《八小時以外》這份頗有影響的雜誌登載了這篇報導,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有關方面」要認真考慮如何使其應得的賠償真正到位了。但如果沒有這篇報導,張家清能不能真正拿到這筆賠償?

最後,人們或許會問:如果法律真正主持了公道,那冤案的製造者要不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只能說:不知道,因為報導中沒提。估計沒有,如果真的制裁了冤案的製造者,估計作者不會漏過。當然,我們有的是「批評」呀、「檢查」呀、「處分」呀之類的善後措施,總算是個「說法」嘛。

我這個人好假設,讀了這篇報導後便想:假設張家清沒有一個討飯的妻子替他拚命申冤,假設李雪芳沒有碰上一個好心的律師替她打官司,張家清會不會含冤赴黃泉?會不會有還李家清、王家清等人被冤殺了或仍被關在牢裡?又假設,即使是真正的罪犯,關了幾年後就變成了廢人,這種現象正常不正常?要不要痛加改變?

「三個代表」中有一條,就是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愚以為,「最廣大人民」是由張家清、李雪芳等一個個活生生的個體組合而成的。那麼今天,當「張家清」、「李雪芳」等人的根本利益受到嚴重侵犯時,我們是不是該考慮、考慮,如何才能真正代表他們呢?

遲到的「公道」畢竟比缺席的公道強。張家清雖然傾家蕩產,終成廢人,畢竟撿回了一條命。然而,如果我們聽任這種「遲到」現象氾濫而不痛加改變,那麼,「公道」就要永遠被框在引號之中了。(瀋淦/民主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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