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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些警察认为暴力执法、草菅人命是“正常的”?

作者:正原  2015-05-26 17:47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看中国2015年05月26日讯】

5月18日,山西“女民工非正常死亡案”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任海波分别被控故意伤害、滥用职权等罪名。在庭审中被告人王文军认为自己始终在出警,没有什么违反法律的地方。他说,“也许我在执法过程中,有语言不是很规范,或者行为不是很文明,但这些情况,在执法过程中有时是难免的。”

看看他是如何“语言不很规范,行为不很文明”的:一个妇女就因为在警察执法中过程中“不配合”,被这个警察摔倒在地,不顾妇女的苦苦哀求,用脚死死的踩住妇女的头发,期间仰面朝天躺在冰冷的水泥地上长达半个小时,直至妇女死亡。回到派出所,还对另一被害人极力殴打。

看来,他在潜意思中,是把暴力执法、肆意妄为、草菅人命当作是“正常的”,已经坐在被告席上了,还浑然不觉自己已成“杀人犯”。在中国,这是个别现象吗?不是,近来被曝光的各种冤、错案,以及派出所、看守所内的离奇死亡,看来有相当多的警察认为公权力破坏法律、草菅人命是“正常的”。警察的使命是什么?就是维护法律、保护人民。他们的思维不奇怪吗?

公权力草菅人命,在历史上,在国际上不是没有,比如说纳粹迫害犹太人,比如说个别的执法者极端的种族歧视。

在中国,民族问题不是很突出的问题,种族问题几乎没有。那为什么还大面积的存在着公权力无视法律、滥杀无辜的事情?是什么原因、什么因素导致着“一部分中国人”迫害、杀害“另一部分中国人”?

马克思说,“共产主义是个幽灵”。这个幽灵附着在人身后,有的驯化为它的宣传工具,有的驯化为它的经济工具,有的驯化为它的“杀手”,按它的话说,叫“专政工具”。

它的“杀手”可以杀害任何质疑它、威胁它的人。不同的历史时期,杀害不同的人。

开始杀害的是“阶级敌人”。

后来是“敌对势力”。

如今,“阶级斗争理论”已经成为笑谈了,“冷战”也结束了,它又发明了一个新词,圈定了另一批人,叫“不稳定因素”,信仰者,上访者,维权者,独立知识份子,所有反对它、质疑它的人都被称为“不稳定因素”。

今天,除了它能控制的寥寥几人以外,似乎全世界、全中国,处处都是“不稳定因素”,看来“共产主义运动”的大戏,即将落幕。

仍在充当它的“工具”的人,无非有两种结局。

一个是在越来越大的正义压力下,在不断的断尾求生的过程中,充当它的牺牲品,就像不断落马的“贪官”,不断被“审判”的警察。

另一个是真正的接受人民的审判、正义的审判,作为“恶者”承受最严厉的审判结果,给予将来的人们以永远的警示。

在大戏落幕之前,个中角色是自己的选择,在人性、良知的终极拷问下,自己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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