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下一轮全面经济改革的方向应该是: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和要素价格“两大核心”为“突破口”,以土地征地制度改革、社会保障改革、财税体制改革、国退民进改革这“四大重点”为主要内容进行推动。
首先在这篇专栏里谈谈缩小居民收入的改革。
在全国城乡,应尽快出台已历时讨论七、八年之久的以“提低、控高、扩中”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方案。“方案”应像十八大报告提出“翻番”的量化目标那样,必须要有具体量化的数据或比例目标。对此,不应将具体的量化目标再下放有关部门进行反复低效的协调甚至扯皮,长期议而不决而贻误整个改革进程。
“方案”应包括:第一,未来八年中,“提低、控高、扩中”必然涉及的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最低养老标准、贫困救助线等扶弱内容;第二,明确逐年缩少城乡医疗、养老、教育等社会保障水平差距的量化目标;第三,为解决居民预防性储蓄而制定全面、逐步提高国民福利水平的各项社会保障的量化目标。
只要是坚定不移地推进以上三项改革,实实在在的逐年提高全体城乡居民统一的社会保障水平,必然会引起国家财政的入不敷出。由此,可进一步倒逼财税部门通盘考虑财税体制的改革,制定中长期改革预算。与此同时,为了解决因长期负利率而形成的居民财产损失,也要求倒逼金融部门应结合宏观调控需求,制定利率逐年市场化的改革方案。
在农村,要想真正提高农民的收入,重点是必须依法进一步改革土地征地制度,把土地级差收入和长期增值收益真正归还给农民。目前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超过城乡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这是导致城乡居民贫富差距拉大的显着原因之一。
实施土地征地制度改革,实际上只是要求在农村经营性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领证”的工作基础上,真正回归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早已确立的“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两大原则。改革政府垄断经营土地制度,允许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出租、出让、入股、信托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杜绝各地方政府沿袭过去以提高征地价值“补偿倍数”这一“恩赐”型行政方式回归农民权益。
为此,国家应重点强调的是“合法补偿”而不是“公平补偿”,明确补偿的法律程序。防止各地方政府在政府名义具体组织“公平补偿”的名下,仍然继续侵占农民的利益。通过这一改革,一方面财政可在规范、统一契税、房产税等税种改革基础上,形成合理的房产税制度(应仍不排除为打击投机炒房可设高额的房产交易税),增加一些财政收入。
另一方面更需要提前引起警觉的是,今后若土地长期增值收益真正回归农民后,中国经济马上会暴露更为突出的问题,一是土地出让金的骤然减少,使原城镇化建设计划中的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迅即捉襟见肘。据有关单位统计,2012年1至11月一线城市土地出让金已急速下降为1661亿元,比去年同期已下降41.5%。而2010年全国城市建设支出、保障房支出两项,占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交易成本等各项支出后)的65.5%。而且,目前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中,土地出让金才仅占20%,绝大部分资金是通过土地抵押从银行融资,占70-80%。2011年高达4.8万亿元。因此土地出让金的骤然减少,将大幅度减少城市建设资金。
还会出现的问题是按目前国家有关规定,在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交易成本后的土地出让收益中,还必须按固定比例或非固定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农业土地开发、保障房工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教育基金、中央和省级财政三七开的“新增费”等八项支出。若土地出让金的骤然减少,其结果,不仅仅会影响地方城市建设,还将直接严重影响各地农村的教育、农业、水利建设等。表现为绝大多数的地方财政将难以生存。最终必将会纷纷强烈要求中央与地方财力和事权的重新划分,要求财税体制的改革。如果此时中央政府再需统筹考虑如前所述的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体系改革中新增的财政支出以及多年累积的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化解等因素,国家财政必然会难以维持下去。
此时,如果决策者只要是坚持改革不动摇,不停滞,不倒退,那么今后的财政绝不是一个捉襟见肘的问题,而是会暴露一个“大窟窿”,会不得不倒逼财税体制必须进行一场大改革。打破因循守旧,制定中长期的改革预算,来解决国家财政的入不敷出问题。当财税改革进行到一定的地步,现实严峻的收支缺口困境决定了,会不得不从国企进一步提高分红比例和出售部份国企股权为内容的“国退民进”改革中寻找出路。(完)
(此文为夏斌中国改革系列专栏中的第四篇,此前分别为"顶层设计已迫在眉睫"、"中国各种经济问题背后的逻辑关系与脉络"、"城镇化是否是中国改革的"突破口",文章仅代表本人观点。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前任所长,国务院参事。)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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